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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6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7-68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及监事会九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5 月 10 日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
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 201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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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
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及监事会九届八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请见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网址: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
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目前公司暂未涉及此类事项,该会计政策的变
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二)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 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
“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并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
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仍然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该会计政
策的变更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对已披露
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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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 2017 年度以前
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海虹控股董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海虹控股监事会九届八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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