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2017-10-14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前审查和
认可,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的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 朱剑林 李协林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