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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转让子公
司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定程序,交易价格以经专业机构评
估后的评估价为依据,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符合一
般市场原则。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互利的
原则,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制定协议,以资产评估价格人民币30,557.00万元为依
据,以人民币16,806.35万元确定广东海虹55%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格。上述定价符
合市场化对等交易原则,交易对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未
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是为配合公司未来集中精力发展PBM业务及大数据应用的整体战略
规划,是公司调整业务架构的需要。本次交易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全
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经审议,我们对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持赞成态度,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朱剑林、李协林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