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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1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7-8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本次会议增加《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关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海口君华海逸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
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 2017 年 10 月 14 日的、2017 年 10 月 21 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254,804,9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3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9,456,1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52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25,348,7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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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02%。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25,439,34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3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25,348,7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202%。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802,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36,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802,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36,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802,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36,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张国伟律师、石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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