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7-11-1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或“公司”)拟将
子公司中公网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益虹医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的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及海虹控股、子公司海南卫虹
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0.00%股
权向自然人王忠勇出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王忠勇
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交易对价以评估值为基础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
告[2008]14 号)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
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