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2017-11-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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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
虹控股”、“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中国证监
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海虹控股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中,海虹控股拟将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5%股权、海虹
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16,806.35 万元的价格向王忠勇出售,王
忠勇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上市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C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
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
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
畴。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中,海虹控股拟将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5%股权、海虹
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16,806.35 万元的价格向王忠勇出售,王
忠勇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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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
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
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海虹控股向王忠勇出售资产,王忠勇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财务顾问执业能力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诚信记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业
协会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关于 2016 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为 A。
本次重组的其他中介机构分别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且未满规定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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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
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
成借壳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5、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
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且未满规定期限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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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 勇 许佳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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