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独立意见2017-12-0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独立意见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23 号),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
询函[2017]第 2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针对《问询函》所提及的问
题,对《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报告书(草案)》进行了修
订和补充。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董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海虹企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
了审核,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需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3、公司本次《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
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的修订。
独立董事:王培 朱剑林 李协林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