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1-0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就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上述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
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健全了公司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摊薄回报填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项,同意董事会编制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及《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上述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 朱剑林 李协林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