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就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海 南辖区 23 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的通报》[《监管通报》2017 年第 10 期(总 第 10 期)]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发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 [2017]435 号)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 朱剑林 李协林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