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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虹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18-01-1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证

中 小 投 资 者 服 务 中 心 下 发 的 《 股 东 建 议 函 》( 投 服 中 心 行 权 函

[2017]435 号)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

者服务中心向海南辖区 23 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的通报》[《监

管通报》2017 年第 10 期(总第 10 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海口市。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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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各大股东推荐及董事会简单多数决议

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和公司选举推荐相结合

方式产生。

    股东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十天前递交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拥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

成人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

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5%可提名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

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提名董事的任职资

格进行预先审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提

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

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的组成人数;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可提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

组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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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为维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的人数每

年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董事会任期届满需

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除非当年

有超过 1/3 的董事任期已届满,则当年只能更换该等任期届满的董

事。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公

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3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各大股东推荐及董事会简单多数决议

推荐相结合方式产生。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和公司选举推荐相结合

方式产生。

       股东提名应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十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

形式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拥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公司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公司

监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

事的组成人数;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可提名一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

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先审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4
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

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的组成人数;公司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

可提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

成人数,董事会有权对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预选审核。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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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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