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1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8-36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
议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在 2017 年度颁布及修订的有关会计准则,公司需对原执行的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现将有关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和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
同时要求企业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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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中的规定执
行。同时,公司将按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
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请见
2018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 2017 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的执行仅涉及损
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将根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
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
项目、“持续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及“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并对净利润按
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单位:元
利润表影响项目 变更前 2016 年度发生额 变更后 2016 年度发生额
资产处置收益 0 -119,096.03
营业外收入 27,723.44 0
2
利润表影响项目 变更前 2016 年度发生额 变更后 2016 年度发生额
营业外支出 146,819.47 0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 1-12 月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海虹控股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海虹控股监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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