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2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得到我们的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聘请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并为公司
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是合理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海南辖区 23 家上
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的通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发的《股东建议函》
(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435 号)的要求,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及时补充和修订,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钱庆文、黄安鹏、王秀丽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