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19-04-08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说明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李志等 4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京颐科技”)99.3267%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胡安华等 1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厦门云顶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伟业”)
90%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目的在于充实和完善公司主营业务,增
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是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
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而进行的重组。
特此说明。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