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遵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对
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对 2018 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备忘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使公司闲置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
为股东创造价值,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了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董事会未提出 2018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8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187,759,869.23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183,693,515.19 元 , 年 末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409,279,051.56 元。2018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6,034,842.67 元,年末母公
司未分配利润为-107,055,268.38 元,可供母公司股东分配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22,327,982.16 元。由于公司处于业务转型期,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现金支出,未
来存在重大投资计划。为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对不进行利润分配发表了意见,表示同意。此分配预案须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于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充分考虑了行业状况及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按规定程序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得到我们的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等的要求,公司此次拟续聘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并为公
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是合理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及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是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案。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
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