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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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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健康”、“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新健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1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
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9 年 6 月 5 日至 6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5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新健康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238,792,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5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37,325,44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466,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3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3,090,5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4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23,85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466,6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3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国新健康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国新健康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38,218,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0%;反对
票为 573,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0%;弃权票为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517,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529%;反对票
为 573,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471%;弃权票为 0 股(其中,


                                     3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38,199,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7%;反对
票为 573,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0%;弃权票为 1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497,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8155%;反对票
为 573,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471%;弃权票为 1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74%。


    3、《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38,218,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0%;反对
票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票为 502,103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517,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529%;反对票
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6%;弃权票为 502,10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65%。


    4、《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票为 238,218,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0%;反对
票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票为 502,103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517,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529%;反对票
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6%;弃权票为 502,10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65%。


    5、《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38,218,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0%;反对
票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票为 502,103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517,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529%;反对票
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6%;弃权票为 502,10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65%。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38,218,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0%;反对
票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票为 502,103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同意票为 2,517,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529%;反对票
为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6%;弃权票为 502,10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65%。


    7、《关于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38,134,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7%;反对
票为 155,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弃权票为 502,1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为 2,433,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321%;反对票
为 155,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13%;弃权票为 502,103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6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师 虹




                                      见证律师:刘 璐




                                                 罗 寒


                                       2019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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