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3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国新基金购买神州博睿有限合伙份额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
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参考神州博睿净资产审计值及评估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
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本次交易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加
强公司在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的布局,有利于公司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业落地,
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浙江海虹和海虹资产股权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符合法定程序,浙江海虹和
海虹资产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交易价
格由双方协商决定,定价公允,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有
利于公司聚焦主营业务,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
3、关于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聘请了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
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中同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评估机构
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具
有充分的独立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中同华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符合评
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适当、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4、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由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购买神
州博睿合伙份额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经营状况稳健良好,本次担保不会给子公
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取消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决定取消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综合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等诸
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持续稳定发展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