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7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9-87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 号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

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288,488,97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09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47,452,38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7.5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41,036,5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656%。



                                     1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
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52,787,38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8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1,750,7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41,036,5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65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杨殿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65,747,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2.117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0,046,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56.9192%。

    1.02. 选举李永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63,247,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2
数的 91.2504%;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7,545,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52.1824%。




    议案 2.00 关于确定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933,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41%;反对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51%;弃权 88,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31,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583%;反对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733%;弃权 88,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议案 3.00 关于收购神州博睿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5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71%;反对

451,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49%;弃权 7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57,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71%;反对



                                   3
45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49%;弃权 7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




    议案 4.00 关于转让浙江海虹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议案 5.00 关于转让海虹资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4
    议案 6.00 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29,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2%;反对

48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7%;弃权 7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28,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08%;反对
48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12%;弃权 7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




    议案 7.00 关于取消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07,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3%;反对

47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1%;弃权 10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05,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78%;反对
473,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68%;弃权 10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议案 4 和议案 5 涉及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表决


                                    5
权股份数量为 235,701,593 股,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议案 6 和议案 7 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刘璐律师、罗寒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