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 话 Tel.: 86-10-5769 5600 邮政编码:100020 传 真 Fax: 86-10-5769 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健康”、“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新健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1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 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新健康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告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288,488,97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09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47,452,38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53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41,036,5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5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52,787,3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1,750,7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41,036,5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5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国新健康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国新健康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杨殿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65,747,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2.117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0,046,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6.9192%。 1.02. 选举李永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股份数:263,247,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1.2504%;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7,545,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2.1824%。 议案 2.00 关于确定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933,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41%;反对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51%;弃权 8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31,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583%;反对 2,4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733%;弃权 8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议案 3.00 关于收购神州博睿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5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71%;反对 451,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49%;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57,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71%;反对 45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49%;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 议案 4.00 关于转让浙江海虹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因未投 4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议案 5.00 关于转让海虹资产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99,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65%;反对 406,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3%;弃权 80,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3%。 议案 6.00 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29,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2%;反对 481,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7%;弃权 7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28,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08%;反对 481,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12%;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0%。 议案 7.00 关于取消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07,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3%;反对 473,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1%;弃权 108,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205,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78%;反对 473,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68%;弃权 108,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议案 4 和议案 5 涉及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5 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为 235,701,593 股,已对议案 3、议案 4 和议案 5 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3、议案 6 和议案 7 为特别议案,均取得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取得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师 虹 见证律师:刘 璐 罗 寒 2019 年 10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