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 话 Tel.: 86-10-5769 5600 邮政编码:100020 传 真 Fax: 86-10-5769 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新健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1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0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新健康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255,102,6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3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39,455,5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64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 15,647,0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9 人,代表股份 19,400,011 股,占上市公司总 2 股份的 2.1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752,9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 15,647,0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0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国新健康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国新健康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 1.00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3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042%;反对 11,389,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48%;弃权 334,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5,926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39.5666 %;反对 11,389,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7102%;弃权 334,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32%。 议案 2.00 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243,3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042%;反对 11,462,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35%;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5,926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39.5666 %;反对 11,462,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0875%;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59%。 议案 3.00 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3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042%;反对 11,462,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35%;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5,926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39.5666 %;反对 11,462,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0875%;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59%。 议案 4.00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37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042%;反对 11,462,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35%;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5,926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39.5666 %;反对 11,462,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0875%;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59%。 议案 5.00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285,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756%;反对 12,556,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221%;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6,582,526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33.9305 %;反对 12,556,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236%;弃权 261,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59%。 议案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940,0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43%;反对 10,389,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26%;弃权 77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7,426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42.4609 %;反对 10,389,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5535%;弃权 77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5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师 虹 见证律师:刘 璐 罗 寒 2020 年 5 月 1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