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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0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就重组诚意金返还等事项与李志、张巧利及京颐科技签订<协议书>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李志、张巧利、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是为了收
回剩余诚意金,最大化保障公司利益。《协议书》的签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
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协议书》。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