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就重组诚意金返还等事项与李志、张巧利及京颐科技签订<协议书>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李志、张巧利、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是为了收 回剩余诚意金,最大化保障公司利益。《协议书》的签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 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协议书》。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