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本次会议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刘新星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 现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上述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