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http:// www.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 0505 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1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暨 2020 年度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周五)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1年6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 2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 股 东 共 136 人 , 持有 和 代 表 股 份 248,275,06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决 权 总 股 份 的 27.62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238,484,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33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790,5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089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4) 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 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8) 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 3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上述第9项议案至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 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全部议案时,公司均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0,62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9177%;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759%;弃权51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1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9.1317%;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6.7928%;弃权 5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756%。 (2) 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240,62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9177%;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759%;弃权512,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1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9.1317%;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6.7928%;弃权 5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756%。 - 4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240,61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9165%;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759%;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1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9.1078%;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6.7928%;弃权 5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4) 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0,61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9165%;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759%;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1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9.1078%;反对7,140,2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6.7928%;弃权 5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5)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0,276,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7785%;反对7,482,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139%;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7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6.3828%;反对7,482,8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9.5178%;弃权 5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6) 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240,619,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9165%;反对7,121,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685%;弃权53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150%。 - 5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1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9.1078%;反对7,121,7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6.6456%;弃权 5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2466%。 (7) 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同意239,847,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6057%;反对8,424,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3931%;弃权3,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5,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9706%;反对8,424,2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7.0055%;弃权 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39%。 (8) 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240,214,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7532%;反对8,052,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435%;弃权8,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1,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5.8833%;反对8,052,75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4.0507%;弃权 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660%。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9,85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6074%;反对7,907,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1850%;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3.0041%;反对7,907,64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2.8965%;弃权 5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 6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9,776,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5771%;反对7,98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153%;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4067%;反对7,982,74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3.4938%;弃权 5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1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9,776,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5771%;反对7,98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153%;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4067%;反对7,982,74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3.4938%;弃权 5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1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9,776,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5771%;反对7,98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2153%;弃权515,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076%。 同意4,07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32.4067%;反对7,982,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3.4938%;弃权515,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4.0994%。 注: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 7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8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薄春杰 张 霞 2021 年 6 月 18 日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