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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并确定其薪
酬标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聘任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王中胜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未
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关于公司总法律顾问薪酬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地区和行业状况,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聘任事项和薪酬标准的制定。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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