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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修订后的名
单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三)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修
订。
       二、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1
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仅是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变
化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修订。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海协”)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被担保业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被担保业务的期限不
超过 2 年。北京海协作为公司在“数字医药”业务领域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持续
提升在药监市场的卡位能力,不断巩固在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审评系统建设上的优
势地位。北京海协全年收入分布呈前低后高的季节性特征,经营状况稳健,2020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6.38%,并呈现稳步增长态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
利于满足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钱庆文   黄安鹏   王秀丽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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