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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国新健康保
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9 月 13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日,以人民币 5.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9.3 万
股。
       独立董事黄安鹏先生因个人原因缺席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未
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钱庆文   王秀丽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