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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国新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3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
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按照本制度的
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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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络沟通平台
    1.深交所互动易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
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2.网站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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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三)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四)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
下列情形的,公司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按照深交所要求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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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媒体关系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全面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相关组织、协
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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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包括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记录、投资者见面会及新闻发布会的会议档
案、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
容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研讨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
合提供相关材料。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提供有关资料。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必要时应经公司内部会议审定
后再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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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
站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以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中国证券报》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
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
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章 特定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联系,进行预约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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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五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相关人员应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
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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