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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09-27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
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拟与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我们认为,该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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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关联方国新发展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
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定价方式具有公允性,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述
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秀丽、白彦、孙洁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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