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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1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国新健康
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国新有限与中国国新签署《中国国新利川市健康帮扶项
目(公立医疗机构)援建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有限”)与中
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及利川市卫生健康局签署《中
国国新利川市健康帮扶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援建合同》,由中国国新向国新有
限采购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服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2、关于全资子公司国新有限与国新数据签署《金山办公软件许可采购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有限与国新数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数据”)
签署《金山办公软件许可采购合同》,由国新有限向国新数据采购金山办公软件
许可,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500元。
    3、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海协与中国联合数据签署《信息化平台系统软件开
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协”)
与中国联合健康医疗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数据”)拟签署
《信息化平台系统软件开发合同》,由北京海协承接中国联合数据信息化平台建
设项目,合同金额预计为人民币13,082,300元(以最终合同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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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
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
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秀丽、白彦、孙洁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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