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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现状以及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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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已经制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并
由相关主体进行承诺。现根据公司的最新情况,公司同步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中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
取填补措施相关内容的修订。
   五、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王秀丽 白彦 孙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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