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2-3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有关责任追究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2
第六条 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对存在差错的财务
信息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者对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
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3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解释权归
属董事会。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