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12-3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财务会计准则、年度报告等相关
法规、规定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的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1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加强沟
通,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
会议进行审核并表决,形成决议通过后才能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
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自
动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解释权归
属董事会。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