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3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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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至少每
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并至少
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的筹备、召开和决议落实
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
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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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内部控制机制
建设;
(五)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六)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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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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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决议事项将以提案
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调
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由董事会秘书处协调,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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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相关信息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将对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评议,
并将书面表决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事项;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真实;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须经二名以上委
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应当于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
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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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
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视为所有委员均亲自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其它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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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董事会。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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