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1-18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
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均适用
1
本制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
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
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
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
额等内容,以及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还款方
式及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
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和实际承担能
力的证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2
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应对
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
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
情况的;
(四)连续三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与
3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子公司
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且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
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的审议,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4
以上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即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
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
5
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
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
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
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
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
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
的 50%:
6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
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
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董事会应根据担保对象、
担保金额等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反担保,并谨慎考量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
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
险提示。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
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
保期限。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必须
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
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
7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负责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财务部不
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
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
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
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
及时公告。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负责
8
人应当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定期
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
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人员违反规定,但未给
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
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修
订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