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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2023-01-18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
挥薪酬激励作用,调动经理层成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与落实监管要求相结合。建
立健全与主营业务、功能定位相匹配的薪酬管理模式,不断
完善市场化机制建设,并有效落实监管要求。
    (二)坚持正向激励与严格约束相统一。保持薪酬的对
外竞争性、对内公平性、个体平衡性,以“薪酬业绩双对标”
为指导,强化落实“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利益相协调。建立与考核
结果相关联的薪酬分配机制,促进公司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利
益的协调统一,实现经理层成员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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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一)基本年薪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依
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参考市场薪酬水
平综合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与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
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50%。坚持先考核后兑现原则,可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延期支付。
       第五条 对市场化引进的经理层成员可实行协议薪酬,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六条 对经理层成员在推动公司改革发展、承担重大
专项任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综合评定贡献大小后,
可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
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七条 为引导经理层成员关注公司长期发展、克服短
期行为,可探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项目
跟投等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
标”原则,以业绩完成情况为前提,参考同性质、同行业、
同规模的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结合经营难度、业绩贡
献、运行质量、岗位价值,合理核定薪酬水平。经理层成
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备
案。每年对薪酬方案进行回顾,适时调整。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除领取按本办法核定的薪酬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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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可予以单列,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核定后纳入薪酬方
案统筹管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二)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的货币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项目补贴。
   (三)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等专项
考核奖励。
   (四)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核定的单列收入。
   上述单列收入的明细情况和有关依据,需单独列示,并
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基本年薪按月预发,如未发布薪酬标
准调整通知,暂按上一年标准预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根
据考核结果于考核年度的次年一次性兑现。特别奖励和中
长期激励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在一年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
动的,按任职时间分段计算薪酬,其中新任岗位薪酬自发布
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薪。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经理层成员各项福利保障待
遇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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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核定的薪酬和单列收入外,经理层
成员不得在公司和兼职单位领取其他任何报酬。因监管要求
需在下属公司或其他单位领取报酬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存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保障待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经理层成员因违纪违规
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
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协议书中明
确。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
产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向
有关经理层成员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薪酬追
索扣回制度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十七条 加强对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将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情况纳入依法治企、审计等监督检查
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引用政策或制度有修订的,按新政策
或制度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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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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