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02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修订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
4、公司与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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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
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秀丽、白彦、孙洁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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