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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华生物:南华生物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8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5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7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系 统 进行 网 络投 票的 具 体时 间为 2022年 11 月 17日 9:15-9:25, 9:30 -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7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
园B1栋三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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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27,975,23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1.07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301,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7.00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673,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673,58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06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673,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06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5,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3,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续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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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972,2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6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在表决第 2.00 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作
为有表决权股份,已经在上述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中扣除;议案 3.00 为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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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琳、李思思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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