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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8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 2018 川民终 728 号《民事判决书》和 2018 川民终 85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倍峰、张巍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7-093 号、2017-103 号公告。
    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 01 民初 1784 号《民事判决书》
和(2016)川 01 民初 1785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川民终 728 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911 元,均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终审判决。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川民终 853 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倍峰、张巍的实际损失合计 46,766.77 元,公
司已计提至 2017 年度,对公司本报告期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判决公司负担的案件受
理费合计 1,922 元,对公司本报告期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川民终 728 号《民事判决书》;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川民终 85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