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对公司部〔2018〕第210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9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部〔2018〕第 210 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
第 210 号),现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就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法定代表人、经理、
执行董事变更事项,请你公司向西藏麦田、李雪峰、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湖北资管”)及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武桥”)核实上述事项
是否违反该等相关主体签订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
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约定,相关事项是否导致对你公司实际控制权构成了
重大影响,并请你公司聘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根据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的
书面《回复函》及相关资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
告》(2018-116 号),贵部对此表示关注。收到贵部下发的《关注函》后,为核实有关
事项,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通过电子邮件、邮政 EMS 等方式分别向西藏麦田、李
雪峰、湖北资管及新宏武桥发出《问询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西藏麦田及李雪峰核实情况:
公司向西藏麦田、李雪峰发出《问询函》内容如下:
“一、请贵司详细说明贵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由康顺变更为吴波的具体
过程;
二、请贵司及李雪峰先生核实上述事项是否违反贵司与其他相关主体签订的《关于
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约
定?相关事项是否对我司实际控制权构成重大影响?”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西藏麦田、李雪峰《回复函》,内容如下:
“2018 年 10 月 11 日,我司在收到贵司的问询函后,经工商查档发现,我司的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由康顺变更为了吴波,在该次工商变更中,我司未收到浦
江域耀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表决、签署任何事项或文件的书面意见书,根据《关于债
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我司股权
作为让与担保措施被变更登记至新宏武桥名下后,新宏武桥及其关联人不得参与我司的
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需要我司的股东行使股权权利进行表决、签署任何事项或文件,
新宏武桥需征得浦江域耀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雪峰的书面意见,并且必须按照该书面意见
进行表决、签署事项或文件;我司的证照和印鉴仍由浦江域耀管理和控制,新宏武桥使
用我司证照和印鉴需经浦江域耀及李雪峰的书面同意。
由此,我司认为,新宏武桥在该次工商变更中,私刻了我司公章,捏造了我司股东
会决议文件,违反了我司与其他相关主体签订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关
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属于无法律效力行为。
2018 年 10 月 12 日,我司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撞见了吴
波正擅自代表我司办理事宜,李雪峰当即向该院说明了情况并提供了相应依据,要求制
止对方的违法行为,该院在查明情况后依法未同意吴波代表我司办理事宜。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相关事项并未对贵司的实际控制权构成重大影响,贵司实
际控制人仍是浦江域耀股东李雪峰和张子若。
根据我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浦江域耀及李雪峰的意见,我司对于新宏武桥的违
法行为,将会积极通过协商途径,以及法律途径要求新宏武桥、吴波立即办理我司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将我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变更为我司实际控制人李雪
峰,并立即将私刻的公章交回给李雪峰持有,并承担由此给我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
不利影响。”
二、向湖北资管核实情况:
公司向湖北资管发出《问询函》内容如下:
“一、请贵司详细说明西藏麦田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具体过程。本次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是否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履行了董事会或股
东会程序,依法作出决议?
二、作为西藏麦田与贵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措施,贵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新宏
武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西藏麦田及其股东签订了《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
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请贵司核实西藏麦田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是
否违反了前述协议的约定?相关事项是否对我司实际控制权构成重大影响?”
三、向新宏武桥核实情况:
公司向新宏武桥发出《问询函》内容如下:
“一、请贵司详细说明西藏麦田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具体过程。本次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是否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履行了董事会或股
东会程序,依法作出决议?
二、贵司是否刻制了或授权其他方刻制了西藏麦田公章?
三、请贵司核实本次西藏麦田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违反了贵司与其他相关主体签订
的《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约定?相关事项是否对我司实际控制权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北资管、新宏武桥就相关问题的书面回复。
公司将于收到书面回复后,就本问题披露相关进展公告。
综上,结合《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
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浦江域耀将持有的西藏麦田股权以让与担保方式变更至新宏
武桥名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为湖北资管债权实现提供的让与担保措施,
浦江域耀的股东权益并不因此而丧失;浦江域耀继续行使西藏麦田相关股东权利以及李
雪峰保持对西藏麦田的控制,已通过书面协议进行了明确和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雪
峰仍可根据该书面协议保持对西藏麦田的控制。故相关事项未对华塑控股实际控制权构
成重大影响。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详见《关于<关于对华塑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