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1-30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Tel:+86 23 6371 6888 Fax:+86 23 6373 8808 Http:www.zhhlaw.com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19)法见字第 010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鹏、余越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
乐公司)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备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
的相关事项予以审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导言与声明
一、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贵司对相关情况的介绍,并查
阅了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如下资料之复印件:
1.渠乐公司《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9)沪 0115 民初
5359 号];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
4.贵司及渠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5.贵司及渠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载明的渠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载明的友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载明的华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9.《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10
号);
第1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10.渠乐公司与友备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11.中国工商银行斜土路支行业务回单(收款)。
(二)贵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贵司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
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所有文件资料、陈
述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
1.贵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2.所有文件及陈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3.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和权
限实施。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能依据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记载的法
定信息和贵司提供的情况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无法再就上述信
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作进一步核查。
(三)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时间均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评估自身行为的法律效果之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且/或贵司已承诺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前提
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对贵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2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渠乐公司与友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情况
本所律师经查阅贵司提供的渠乐公司与友备公司签订的系列《购销合同》,
该合同除了货物品牌、重量、单价等部分有变化外,其余合同内容一致。其中,
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如到期不能履行部分,违约方应按违约总金额的日
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贵司及渠乐公司向本所律师介绍的情况,合同签订后,渠乐公司共计向
友备公司供应电解铜 1936.703 吨,货款总计 102,603,102.00 元。友备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支付货款 10,000,000.00 元,尚欠货款本金 92,603,102.00
元。在本次纠纷爆发之前,贵司、渠乐公司与友备公司之间保持了较为良好的沟
通,友备公司也反复承诺将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货款。基于此,贵司及
渠乐公司未提前作相关的诉讼准备工作。之后,友备公司在承诺的付款时间到期
后仍然没有付款,且突然拒绝与贵司及渠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为尽快采取法律
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贵司及渠乐公司决定尽快提起诉讼。由于双方
在多次贸易往来中涉及业务合同、单据及相关凭证较多,以及相关业务经办人员
的变动,涉及到违约金计算部分的具体交易细节情况及资料需要时间整理。因此,
贵司及渠乐公司决定先以明确清楚的友备公司拖欠的货款本金提起诉讼,在厘清
友备公司的具体违约情况后,再补充增加追究友备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现
经梳理,贵司及渠乐公司明确友备公司所欠货款 92,603,102.00 元应当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三)关于本次诉讼的情况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相关资料,渠乐公司以友备公司为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受理[案号为:(2019)
沪 0115 民初 5359 号]。2019 年 1 月 17 日,渠乐公司交纳本案受理费 504,815.00
元。
2.渠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92,603,102.00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四)本所律师意见
1.从渠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来看,其向友备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仅
第3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包含货款本金,未包含违约金部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供证据。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 161 条规定“买受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
时支付”,结合渠乐公司与友备公司之间交易的实际情况,友备公司应当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 92,603,102.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140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32 条之规定,渠乐公司作为原告,有权在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据此,渠乐公司可以在查清
友备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后,在本案法庭辩论结束
前向审理法院提出增加要求友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友备公司的相关情况以及是否与贵司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
(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记载的信息显示:
1.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锴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88 号 704-C59 室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
燃油、矿产品、焦炭、沥青、润滑油、五金机械、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
件、建筑装潢材料、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煤炭经营,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8 日
营业期限至:2035 年 12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张锴(持股 30%);邱鑫(持股 70%)
执行董事:张锴
第4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监事:邱鑫
变更情况:公司在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共发生了 8 次登记信息变
更。其中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3 次,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 2 次,股权变更 1
次(2017 年 1 月 10 日,原股东倪会有将所持 70%股权过户登记给邱鑫),法定代
表人变更 1 次(2017 年 1 月 17 日,由倪会有变更为张锴),监事变更 1 次(2017
年 1 月 17 日由张锴变更为邱鑫)。
经营许可信息:沪(浦)安监管危经许【2016】201779 号《化学危险品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19 年 6 月 13 日,许可内容:批发
(不带储存设施)石脑油、甲基叔丁基醚、煤集沥青、石油原油、溶剂油、二甲
苯异构体混合物等(详见许可证内容)。
2.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奕中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 495 号 3 幢 1088 室(光明米业经济
园区)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及配件、
建材、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木制品、纸制品、橡塑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
皮革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办公设备及用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矿产品、针纺
织品、床上用品、酒店设备、化妆品、服装鞋帽、珠宝首饰、金银饰品、汽车及
配件、燃料油、润滑油、石油制品、环保设备、电动工具、灯具、照明器材的销
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
金融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节能、电池、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26 日
营业期限至:2036 年 10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
执行董事:吴奕中
第5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监事:朱玻
变更情况:公司在 2018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共发生了 7 次登记信息变更。其
中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 2 次,住所地变更 1 次(由原崇明县变为崇明区),章程
备案 1 次,其余 3 次均为原联络员、董事、法定代表人金梦变更为吴奕中。
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奕中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17 号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元器件;
羽毛(绒)制品,服装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羽毛(绒)制品所需的原辅材
料,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及配件的进出口业务;魔芋制品,羽毛(绒)制品方面
的技术服务和咨询;船舶运输服务。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棉花、
蚕茧、烟叶、粮油),普通机械及配件,日用杂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
百货,仪表,仪器及配件,棕榈油;种植业;养殖业;物业管理;塑料型材、铝
合金型材及门窗的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0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资本:82548.311700 万人民币
前十大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4.13%)、定远德轮投资有限公
司(6.83%)、惠国忠(0.67%)、黄文(0.66%)、何迟(0.55%)、赵霄(0.50%)、
王济华(0.40%)、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0.39%)、蔡德山(0.39%)、南充
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0.28%)
董事长:李雪峰
董事兼总经理:吴奕中
副总经理:李海平
董事会秘书:吴胜峰
财务总监:黄颖灵
董事:张新、孙剑非、郭宏杰、李雪峰、吴奕中
监事:王宇、隋红刚(职工代表监事)、赵杰(监事会主席)
变更情况:公司在 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共发生了 12 次登记信息
变更。其中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 1 次,注册资本变更 1 次,章程备案 1 次,其他
第6页 共7页
法律意见书
事项备案 4 次,法定代表人变更 2 次(2014 年 7 月 21 日由邢乐成变更为郭宏杰,
2017 年 5 月 27 日由郭宏杰变更为吴奕中),其余 3 次均为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
事、监事、经理等)(具体分别为 2017 年 5 月 27 日由李宏变更为吴奕中,2017
年 5 月 27 日由孟杰、邱勇力、沈成义、成平江变更为隋红刚、王宇、赵杰,2017
年 5 月 27 日由黄少安、王寿群、钟卫、鄢国祥、郭永清、李中、郭宏杰、刘洪、
石纪灯、郭宏杰、隋红刚、李宏、李绍清变更为吴奕中、郭宏杰、李雪峰、张新、
孙剑非)
(二)根据贵司、渠乐公司向本所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
贵司、渠乐公司与友备公司之间系各自独立的公司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除了平等的合作关系外,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管理、隶属等关联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和不正当利益输送,也没有类似的协议/
文件安排。
(三)本所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公司法》第 216 条第(四)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之规定,未发现贵司与友备公
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中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鹏
律师:余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7页 共7页
重 庆 江 北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广场 22 层 400010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22/F, Metropolitan Tower, 68 Zourong Road, Yuzhong District, Chongqing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10, PRC 400023, PRC
Tel : +86 23 6371 6888 Fax : +86 23 6373 880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jb@zhhlaw.com
上 海 北 京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 14 层 100020
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14/F, Beijing Kerry Centre South Tower,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100020, PRC
Tel : +86 21 6886 6488 Fax : +86 21 5888 6588 Email : sh@zhhlaw.com Tel :+86 10 8591 1088 Fax :+86 10 8591 1098 Email : bj@zhhlaw.com
贵 阳 成 都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Guiyang 550002, PRC Chengdu, 610021, PRC
Tel : +86 851 8551 9188 Fax : +86 851 8553 8808 Email : gy@zhhlaw.com Tel :+86 28 8551 9988 Fax :+86 28 8557 9988 Email : cd@zhhlaw.com
香 港 纽 约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广场 ICBC 大厦 11 层 纽约曼哈顿麦迪逊大道 590 号 IBM 大厦 21 层 10022
11/F, ICBC Tower, Citibank Plaza,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21/F, IBM Tower, 590 Madison Ave, Manhattan, New York 10022, USA
Tel :+852 3102 7788 Fax : +852 2267 8568 Email : hk@zhhlaw.com Tel :+1 (212) 521 4198 Fax :+1 (212) 521 4099 Email : nyc@zhh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