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4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渠乐贸易”)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案号:[2019]沪 0115 民初 535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渠乐贸易与上
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渠乐贸易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9 年 1 月 19 日 2019-001 号公告。
以下渠乐贸易称“原告”,上海友备称“被告”: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向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当庭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92,603,102 元及逾期违
约金(以货款本金 92,603,102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 2019 年 3 月 1 日为 11,251,276.90 元),截止 2019
年 3 月 1 日上述合计金额为 103,854,378.90 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裁决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
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二”的规定,现原告在庭审前
申请变更增加诉讼金额合计已超过 1 亿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需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上级
法院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 日作出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如下: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廖万琳(案号:[2019]川 0107 民初 2254 号)、何元勋
(案号:[2019]川 0107 民初 2239 号)、余建华(案号:[2019]川 0107 民初 2249 号)、卿
泽洪(案号:[2019]川 0107 民初 2242 号)、刘丛荣(案号:[2019]川 0107 民初 2244 号)、
李武益(案号:[2019]川 0107 民初 2245 号)(以下并称“原告”)与公司(以下称“被告”)
劳动争议案。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别 72,000 元、75,000 元、72,000 元、72,000
元、81,000 元、81,000 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待岗生活费分别 260,414 元、260,414 元、260,414 元、260,414
元、260,414 元、260,414 元。
原告分别诉称:2001 年 4 月,被告进行人事用工机制改革,对公司的职工采取买断
工龄的方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当时被告规定天歌科技公司的正式职工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超过 5 年的职工、企业不到 30 年的,均可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有偿”计算标准
为:按照职工工龄计算,每年 3,000 元。鉴于被告既不为原告安排劳动,不发工资,也不
按照公司规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停买原告的社保;原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原告分别支
付经济补偿金和待岗生活补助。原告已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就上述全部诉讼请求事项向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
理。为此,原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诉案件,公司准备积极应诉,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沪 0115 民初 5359 号);
2、《传票》;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