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关于 2012 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 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张 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