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内控审计报告2019-04-20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19】第 14-0008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19】第 14-00089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华
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华塑控股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华塑控股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
年 6 月,华塑控股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签订电解铜《购销
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塑控股积极组织货源按时交付并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收到上海友备支付
的货款 1,000.00 万元。上海友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货款。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华塑控股应收上海友备货款余额为 9,248.64 万元。华塑控股一直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
多次催收。2019 年 1 月 10 日就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
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2019 年 1 月 17 日,华塑控股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电子送
达方式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案号:[2019]沪 0115 民初 5359 号)。
截止本报告对外报出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华塑控股综合各项因素判断上述款项的可收回
金额为 4,624.32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4,624.32 万元。华塑控股制定了关于赊销以及收回应收
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对上海友备的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目前预计损失金额为
4,624.32 万元,预计损失金额较大,超过了 1,000.00 万元,且违反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性
标准的“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属于内部控制运行缺
陷,是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
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华塑控股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
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龚荣华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文春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由于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
现1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深圳前海智有邦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晏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樱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4.0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4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
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合
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
务、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除新增大宗贸易业
务营业收入潜在错报的缺陷认定标准以外,其余均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业务类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营业 营业收入的 0.5%≤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大宗贸易业务
营业收入 收入的 1% <营业收入的 1% 0.5%
潜在错报 错报金额≥营业 营业收入的 0.1%≤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其他业务
收入的 0.2% <营业收入的 0.2% 0.1%
净利润 错报金额≥净利 净利润的 1.5%≤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潜在错报 润的 3% 净利润的 3% 1.5%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资产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 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1% 0.5%
所有者权益 错报金额≥所有 所有者权益的 0.5%≤错报金 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
潜在错报 者权益的 1% 额<所有者权益的 1% 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含)及以上
重要缺陷 300 万元(含)—1,000 万元
一般缺陷 300 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1个,发现重要缺陷1个。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如下:
1、重大缺陷:大额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
(1)缺陷性质及影响
2018年6月公司与上海友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友备”)签订电解铜《购
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积极组织货源按时交付并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上海友备支付的货
款1,000.00万元,上海友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货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
应收上海友备货款余额为9,248.64万元。公司一直通过电话、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催收。2019
年1月10日,公司就与上海友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及相关材料。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受
理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359号)。截止本报告对外
报出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综合各项因素判断上述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为4,624.32万元,需要
计提坏账准备4,624.32万元。公司制定了关于赊销以及收回应收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但是对上海友备的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目前预计损失金额为4,624.32万元,预计损失金
额较大,超过了1,000.00万元,且违反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性标准的“d.涉及公司生产
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属于内部控制运行缺陷,是与非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缺陷整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21日披露了《关于对公司部〔2019〕第10号关注
函的回复》(2019-003号公告)和《关于对公司部〔2019〕第35号关注函的回复》(2019-010
号公告),详细说明了上述事项基本情况、最新进展等信息。2019年1月10,公司就与上海友
备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本案立案程序
完成后,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受理
通知书》、《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5359号)。2019年2月22日,
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19年3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沪0115民初5359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
(3)整改计划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及时结算与收款的重要性。2019年,公司将加强对上
述款项的催收力度,充分调动公司销售人员协助公司做好结算与收款工作。在以后的赊销交
易中,公司将加强交易对手的资信调查,对于大额赊销将特别做好催收工作,一旦发现可收
回性存疑的应收账款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
2、重要缺陷:违规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1)缺陷性质及影响
2017 年9 月 30 日、 2018 年 1月 6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
担保的公告》显示,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乐贸易”)的商业
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 万元和 50,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一年。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2017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17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但渠乐贸易
于 2017 年 9月 29 日,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即向江苏佳磊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具了商业
承兑汇票用于日后向其采购电解铜,并由公司确认担保后正式生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规定。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
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19号)。
(2)缺陷整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对公司部〔2018〕第 138 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18-084号公告),详细说明了上述事项基本情况、最新进展等信息。公司于2018年5月31
日之前已全部解除了向子公司商业票据提供的担保。同时,公司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学习现有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金额
的权限、担保合同的订立几个条款。
(3)整改计划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的重要性。
2019年公司将继续组织人员积极学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高公司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董事长:李雪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