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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公告编号:2020-103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控股”)与四川宏志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
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情况详
见 2020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 2020-052 号公告。
    兴源环亚已向魏勇转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 946 号《民事判决书》
所列的全部权益,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8 月 12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20-063 号公告。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与
魏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 2020-079
号、2020-085 号、2020-099 号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撤 1 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 241,771 元,退还四川宏
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终 11207 号《民事判
决书》。公司与李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5 月 27 日、2020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020-041
号、2020-074 号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
受理费 40,043 元,由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宏志实业、兴源环亚、 四川德瑞第三人撤销之诉,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影响;公司已就与李先慧民间借贷纠纷计提相应支出及利息,预计不会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影响。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川民撤 1 号《民事裁定书》;
    2、(2020)鲁 01 民终 1120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