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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塑: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5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 19 号
                                                             仁和春天广场 C 座 1515 号
                    BEIJING BAIRUI LAW FIRM        电话/Tel:028-6756 5566   6756 558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委托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出具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达律师、游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吴奕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5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400%。
前述股东为截止 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313,6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11%。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选举赵林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6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二:关于选举张红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6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表
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三:关于选举姜颖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16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四:关于选举唐从虎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92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94%;反对 1,2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7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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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书》之签署页。】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达




                             经办律师:
                                               游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