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21-01-26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公告编号:2021-009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
知书》、《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1]沪 0151 民初 44 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
法院已受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
源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
2、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 2018 年 5 月 27 日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
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
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2018 年 5 月 28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建湖县菲
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2,300 万元。但在收到预付款后,被告建湖县菲
迪贸易有限公司并未按原告的要求交付货物。原告为此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所签
订的上述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
限公司返还预付款 2,300 万元及利息损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苏 09 民初 6 号),判决如下“驳回大
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
有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
本次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
当得利 2,300 万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至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共计 2,481,857.53 元,顺延计至法院判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在 2,300 万元
范围内,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3)判
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将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子公司从未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因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故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
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