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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塑:关于华塑控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21)法见字第 10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余
越律师、刘彦祺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塑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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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塑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
《提示性公告》);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三)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的公告。
    (四)《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14:30 在四川
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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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7442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3%。前
述股东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075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75%。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
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0802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079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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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议案三: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6085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议案四: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6085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议案五: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791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议案六: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840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议案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条
             修订前                             修订后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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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
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一
     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
                               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组织工
第                             作人员,为党组织工作提供人员、场地、经费
八            新增             等基础保障。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条                             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
                               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
                               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及其产生和组成
第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
五
                               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华塑控股股份有限
章
                               公司党组织和纪委,设党组织委员若干名,其
                               中书记 1 名。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
公            新增
                               任人职责。设党组织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
司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
党
                               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置党组织工作部门和党组
织
                               织纪检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
                               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职的方式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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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工作人员。
第九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责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
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
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
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
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
彻落实;(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
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
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
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
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工作;(七)领导企业思想政
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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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条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
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
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和大额投资 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
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
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
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建立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公
司党组织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组织会议,由党
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会议应坚持和完善民主
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
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组织议事规则,
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所议事项
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的主要程序:(一)召开党组织会议对董事会、
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
意见和建议。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
出;(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
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组织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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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
                               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四)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发现董事会、
                               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
                               资产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
                               展定位,或事前未作出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
                               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
                               意见,会后及时向党组织报告,通过党组织会
                               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
                               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七)董事会决
第                             定企业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意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百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一                             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
     作;……(十七)法律、行
十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四                             员 会 或总 经理 提名 的人 选进 行酝 酿并 提出意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条                             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
                               见……


     表决结果:同意 460840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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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议案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85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    刘彦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9页 共9页
重 庆                                                                            北 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 14 层     100020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14/F, Beijing Kerry Centre South Tower,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400023, PRC                                                                      100020,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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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成 都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Chengdu 610021, PRC
Tel : +86 21 6886 6488     Fax : +86 21 5888 6588       Email : sh@zhhlaw.com    Tel :+86 28 8551 9988     Fax :+86 28 8557 9988      Email : cd@zhhlaw.com

贵 阳                                                                            香 港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广场 ICBC 大厦 11 层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Guiyang
                                                                                 11/F, ICBC Tower, Citibank Plaza,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550002, PRC
                                                                                 Tel :+852 3102 7788      Fax : +852 2267 8568       Email : hk@zhh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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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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