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塑:华塑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4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21)法见字第 156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
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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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 2021 年 8 月 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六)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与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
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
(星期一)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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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15 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星期
一)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
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5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64%。前述股东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
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924,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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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96,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前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根据
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28,9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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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 刘彦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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