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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塑:关于华塑控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8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21)法见字第 175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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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 2021 年 9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 2021 年 9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六)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与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法
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
(星期一)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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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9:15 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一)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 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5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64%。前述股东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7956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02%。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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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4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
    前述议案中有十九项内容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审议,具体情

况如下:
    1.审议《交易方案概况》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4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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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交易方案概况》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交易方案概况》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审议《实施主体》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4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实施主体》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实施主体》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审议《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交易对方》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交易对方》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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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审议《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标的资产》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标的资产》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审议《交易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交易价格》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交易价格》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审议《对价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对价支付方式》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对价支付方式》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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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审议《标的资产交割》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标的资产交割》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标的资产交割》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审议《过渡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过渡期安排》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过渡期安排》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
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审议《过渡期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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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过渡期损益》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过渡期损益》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

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审议《业绩承诺及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审议回避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业绩承诺及补偿》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审议《超额业绩奖励》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超额业绩奖励》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超额业绩奖励》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审议《应收账款回收》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第 8 页 共 16 页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应收账款回收》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应收账款回收》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3.审议《运营资金提供》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运营资金提供》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运营资金提供》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4.审议《未分配利润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未分配利润处理》的审议回避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未分配利润处理》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5.审议《剩余股权收购》


                          第 9 页 共 16 页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剩余股权收购》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剩余股权收购》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6.审议《股权质押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股权质押担保》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股权质押担保》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7.审议《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连带责任担保》的审议回避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连带责任担保》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第 10 页 共 16 页
                               法律意见书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8.审议《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违约责任》的审议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违约责任》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9.审议《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的审
议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经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授

权股东代表,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议案三: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第 11 页 共 16 页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前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根据

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议案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
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议案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 12 页 共 16 页
                             法律意见书


    (六)议案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议案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议案八:《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前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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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
但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议案九:《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议案十:《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审阅、
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一)议案十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中相关

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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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二)议案十二:《关于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25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 %;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三)议案十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313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四)议案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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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权人士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313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反对 2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核验证,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    刘彦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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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庆                                                                           北 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远洋光华国际 AB 座 7 层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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