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 先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姜 颖 张 红 文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