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22)法见字第 127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 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 30 楼 3012 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第1页 共6页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 2022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 2021 年 2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第2页 共6页 法律意见书 11 日 9:15 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 30 楼 3012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7,368,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69%。前述股东为截至 2022 年 2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1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10,200,4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第3页 共6页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7,43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议案三: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4页 共6页 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四: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议案五: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议案六: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议案七: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13,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第5页 共6页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议案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查验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刘彦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6页 共6页 重 庆 北 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远洋光华国际 AB 座 7 层 100020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7/F, Tower AB, Yuanyang Guanghua International, Guanghua Road, Chaoyang 400023, PRC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10 2173 7325 Fax :+86 10 2173 7325 Email : bj@zhhlaw.com 上 海 成 都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Chengdu 610021, PRC Tel : +86 21 6886 6488 Fax : +86 21 5888 6588 Email : sh@zhhlaw.com Tel :+86 28 8551 9988 Fax :+86 28 8557 9988 Email : cd@zhhlaw.com 贵 阳 香 港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 1 座 18 层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Guiyang 18/F, Tower 1, Lippo Centre,89 Queensway, Admiralty, Hong Kong 550002, PRC Tel :+852 2532 7927 Fax :+852 2537 5832 Email : hk@zhhlaw.com Tel : +86 851 8551 9188 Fax : +86 851 8553 8808 Email : gy@zhhlaw.com Email : hk@zhhlaw.com 纽 约 纽约曼哈顿麦迪逊大道 590 号 IBM 大厦 21 层 10022 21/F, IBM Tower, 590 Madison Ave, Manhattan, New York 10022, USA Tel :+1 (212) 521 4198 Fax :+1 (212) 521 4099 Email : nyc@zhh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