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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塑: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2-12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中豪(2022)法见字第 127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
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 30 楼 3012 会议室召开。中豪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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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三)公司 2022 年 1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 2021 年 2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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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 9:15 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东湖国贸中心 A 座 30 楼
3012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7,368,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69%。前述股东为截至 2022 年 2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1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10,200,4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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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7,43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议案三: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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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四: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议案五: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议案六: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议案七: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13,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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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议案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483,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查验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刘彦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6页 共6页
重 庆                                                                           北 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远洋光华国际 AB 座 7 层       100020
9/F, T2 Financial Town No.2, Jiangbeicheng Road,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7/F, Tower AB, Yuanyang Guanghua International, Guanghua Road, Chaoyang
400023, PRC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10 2173 7325        Fax :+86 10 2173 7325 Email : bj@zhh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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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Huaxia Bank Tower, 256 Pudong Road South, Pudong New District,            22/F, IFS Office Tower 1, No. 1 Section 3 Hongxing Road, Jin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PRC                                                            Chengdu 610021,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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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 1 座 18 层
10/F, Fuzhong International Plaza, 126 Xinhua Road, Nanming District, Guiyang   18/F, Tower 1, Lippo Centre,89 Queensway, Admiralty, Hong Kong
550002, PRC                                                                     Tel :+852 2532 7927     Fax :+852 2537 5832       Email : hk@zhh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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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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